详细介绍
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资格审核认定工作由北京市商务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顺义区商务局已经市政府赋权,承接顺义自贸区“牵头组织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进行审核认定”有关工作。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学技术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和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请须符合以上规定,并将以下加盖企业公章的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的申请书原件(内容有:外资研发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见附件1);
(三)外资研发中心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最近一次验资报告、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清单原件(见附件3)及相关购置发票或合同复印件;
(四)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原件(见附件4)和清单,及相对应的单据复印件,包括: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进口设备提供)、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指已经签订合同、并且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国产及进口设备购置合同)。在所附单据的右上角标注数字编号,该数字编号应与《累计购置设备汇总表》中的设备名称的序号相对应;
(六)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原件(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约日期、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见附件6);
提交劳动合同中注明研发人员的职位、年限、签约时间、单位公章和研发人员本人的签名(社保缴纳证明中的人名顺序和劳动合同顺序应与附件6中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顺序一致);
(一)顺义自贸区内的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材料报区商务局对外经济贸易科(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1层B区综合窗口)。自贸区外的外资研发中心将申请材料报市商务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2层A区综合窗口)。
(二)商务局受理并初步审核同意后,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对外资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来审核,确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名单。
(三)经审核,对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由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联合发布(在市商务局网站予以发布),并将名单抄报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市商务局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上述公告或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对于财关税〔2021〕24号文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学技术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财关税〔2021〕24号文附件3),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二)外资研发中心可向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外资研发中心发生名称、营业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于财关税〔2021〕23号文的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审核流程,核定变更后的外资研发中心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市商务局函告北京海关(核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税务局,并报送商务部。
(四)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被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财关税〔2021〕23号文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五)外资研发中心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市商务局查实后函告北京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外资研发中心在财关税〔2021〕23号文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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