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海南省内的户籍需求处理搬迁手续,需求出示户口簿、寓居地址相关的证明资料,例如购房合同、租借证等。
(1)凭自己(或爱人或子女或爸爸妈妈)房子权属证书或房管部分存案的购房合同(附付款发票)或集资房购房合同(附缴款凭据)或政务有关部分出示的回迁证明资料可在自有住宅落户;
(2)凭房管部分签发的自己(或爱人或子女或爸爸妈妈)租借证可在寓居地社区团体户落户;
(3)寓居在政务单位办理的公房的,凭自己(或爱人或子女或爸爸妈妈)租借证或政务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可在寓居地社区团体户落户;
(4)寓居在企业团体宿舍的,凭该团体宿舍的房子权属证书(或单位租借证),住宿证明(或个人租借证)和劳务联系证明可在寓居地社区团体户落户;
(5)租住在商品房且该房子地址没有家庭户的,房子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书面签署落户声明书(按模板填写),提交房子权属证书(或房管部分存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借证,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
3、爱人随迁的,提交《结婚证》、爱人《居民户口簿》;爸爸妈妈、子女随迁,提交爸爸妈妈、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属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交爸爸妈妈的《结婚证》;爸爸妈妈离婚的,提交法院收效子女抚育裁决文书(庭外调停协议书)或婚姻挂号机关盖章承认的离婚协议书。
《居民户口簿》不能表现爸爸妈妈与子女联系的,还需提交《出世医学证明》、或户口挂号机关(公证部分)出具的联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档案亲属联系记载、或亲子判定证明。
省内户籍居民,在我市乡镇社区(含城区、建制镇的社区,下同)有合法安稳居处(含租借,下同)的,能够落户。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可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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